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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李俊格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維庭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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