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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張連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廣平之承受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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