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國貿上,2,202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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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
抗 告 人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環周(成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11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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