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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 訴 人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喬心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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