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上,385,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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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詹洪明華
詹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李宗暘律師
詹峻榮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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