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0,重上,456,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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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宋玉婷律師
張鈞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培安律師
上 訴 人 孫潤本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孫中榮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以本院另案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請求判決認可等事件反訴部分(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審理結果為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另案已終結,有另案判決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391至403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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