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143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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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吳至格律師
黃雍晶律師
蕭維德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上訴人 十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宸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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