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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鄭勵堅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乃其律師
被 上訴 人 康明仁
康明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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