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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林永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修竹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許立功律師
王琦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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