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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A 0 1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 0 2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請求離婚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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