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田祖詩
藍育庠
藍平榮
藍素春
藍素文
蘇田竹娘
羅麗足
張家彬
張沛綺
張國光(兼張國棟承受訴訟人)
張美玉(兼張國棟承受訴訟人)
林杏妹
田敏良
田明月
田明玉
田明娟
田祖瑜
田孟龍
田秋華
田惠夢
田永青
謝元真
謝元琪
謝元珩
田綵絨
范瑞嬌
張慧君
張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所受徵收補償利益數額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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