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35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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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高星

蕭路嶺
高輝貞


高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 訴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婷律師
趙昀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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