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404,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陳光智
陳光垣
陳宏隆
陳仁銘
陳啟發
陳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上 訴人 曾德澩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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