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上更一,19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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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李財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 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靜儒
郭宇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相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具狀陳明請求確認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部分,是否包括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曾碧昭所負借款債務部分;
及就上訴人所提本票部分之共同發票人包括被上訴人在內,表示意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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