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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所為1
11年度勞上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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