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家聲,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瓈寬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施雅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裴祥麟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不以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陳述其迄今每日收入至少約有3、40萬元等語,顯非無資力者,卻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藉以獲取暫緩繳納裁判費之利益,顯與訴訟救助本旨不符,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