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95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劉晏瑜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川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民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王心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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