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重上更一,29,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妙嫣
輔 助 人 周素芬
上 訴 人
兼 輔助 人 林德棣

上 訴 人 張順喜
張萬貴
周一竺
林俊安

林佛洲
李鳳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