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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洪永銘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尖葉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宗達 住○○市○○區○○○道0段000巷0號00 樓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胡原龍律師
林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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