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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上 訴 人 伍必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李昱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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