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1,金上,15,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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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上 訴 人 伍必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李昱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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