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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
原 告 王鼎耀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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