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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曾燕照
訴訟代理人 許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斯培捷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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