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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被 上訴人 追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蓓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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