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1149,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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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謝典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燕妮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金錢賠償。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3萬元本息,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5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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