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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雷兆衡律師
陳芃安律師
被 上訴人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被 上訴人 杜侑達
向芯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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