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50,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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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智鴻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一、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以下主張及證據具狀說明:

(一)就聲證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母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授信副理紀燕卿「惡意在中國商銀及其受雇人偽造之字軌號碼VU00000000、買受人為吉甫公司、品項為衣服乙批、偽造銷項211萬500元稅額發票副聯影本(備註欄記載「4C3B0020」註記)上共同加蓋:『本發票金額(銷售品名為衣服乙批金額為4,432萬500元申報金額211萬500元)已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融資不准撤銷92.10.-9NT$9,490,000,』戳記,第一銀行八德分行加蓋:『本發票已在第一商業銀行融資NT$10,552,500.』戳記(聲證三),逕於00年00月0日下午15點48分之銀行非營業時間於『偽造』合約編號為『4C3B0020』(即「利益輸送假發票」,字軌號碼VU00000000、品項為「衣服乙批」、偽造銷項發票備註欄記載代號)之抵押票據明細表,並於該明細表上蓋用『第一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B/C)應收票據』提示雙線圖章,逕將聲請人吉甫公司開立『為借貸所交付未獲撥款』且受款人為中央租賃公司共12張金額10,552,500元保證票(正面蓋用『第一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B/C,應收票據提示雙線圖章,背面蓋用『4C3B0020』註記,即(偽造之字軌號碼VU00000000、買受人為吉甫公司、品項為衣服乙批、偽造銷項211萬500元稅額發票副聯影本備註欄記載代號),假冒為訴外人康和租賃公司之借款申請書、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之依據(聲證一),並在所提呈之92年10月13日中期擔保放款─其他中擔放『循環額度放款核貸單』記載本次申貸金額新臺幣9,500, OOO.00元加蓋『第一銀行八德分行92.10.13轉帳訖』橢圓形戳記章親簽『如擬』蓋用『呂鴻聲』印章(聲證四)。

豈料第一銀行及中央租賃公司即未依該公司與聲請人約定於92年11月1日撥付4000萬元貸款給聲請人」等語(聲證五)。

(二)就原證二十九、三十一、聲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應凍結其融資,藉以迫使其返還系爭支票票款。

(三)就原證六十八上訴人主張第一銀行為侵占上訴人向同銀行權利價值新台幣8,850萬元不動產擔保品,並詐取包含系爭本票在內48紙本票,故利用職務之便製作與事實不符之「第一銀行匯款電告報告書代轉帳收入傳票」(即原證六十八)。

(四)被上訴人(或第一銀行)是否明知中央租賃公司在89年臺中瑞聯航空倒閉後就已週轉不靈,卻惡意與中央租賃公司聯手取得上訴人公司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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