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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仁強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仁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律師
陳成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慈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邱維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聲證1、甲證7製作者姓名、聯絡地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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