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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林黃敏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上訴人 王昌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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