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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高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丁銀山
陳昱全
鄭旭宏
林彥志
陳正雄
汪仲萍
楊順欽
謝慶羽
陳怡伶
宋宸曜(原名宋順昌)
李明哲
劉慶福
蔡辰計
蔡宜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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