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聲,628,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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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柯彥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27、29、31、37頁)。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據(見本院卷第39頁),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150萬元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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