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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謝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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