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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人 余淑鈴
余毓慧
利美鴛
吳秀美
吳秀蘭
吳銀星
杜國像
汪昀潔
周秀卿
周宥慧
周彥錡
周燕娜
林季紅
林澤宏
林薇薇
施坤協
吳彥璋
徐秀鳳
祝凱
張月蘭
張國棟
張琪臻
張瑞香
張銘輝
許志豪
吳思賢
陳台秀
陳志誠
吳致廣
陳周夏江
陳孟沅
陳玟憲
陳姵蓉
陳韋臻
陳容
陳劉賞
曾梅琪
黃徐秋宏
黃淑萍
黃瑞芳
楊雅玲
萬寀璇
萬義昀
萬寶閑
董炳森
趙成業
劉雲雙
蕭素聆
賴玉芳
李英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承受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克信,嗣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變更為黎婉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67至69頁),惟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黎婉萍承受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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