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642,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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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陳儷恬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陳建元與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7日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同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405、421至427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屬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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