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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柏林
柏廖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被上訴人 簡豫樺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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