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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蔡宗廷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上訴人 王贊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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