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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之懲罰性違約金,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本息,上訴人就原審所為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6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17頁)可憑,上訴人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7,425元情事,依首揭規定,該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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