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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游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育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 本不符情形,法院始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起訴時固請求「排除侵害」,惟原法院於審理後依相對人表明之訴訟標的及訴之性質,將原審判決正本之案由欄記載為「拆屋還地」事件,於法並無不合,不受當事人書狀記載之案由所拘束;
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本院自始亦以「拆屋還地」事件審理,則本院判決第1頁第18行案由欄載為「拆屋還地」,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更正,即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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