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618,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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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楊承緒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寶如



蘇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行、第5行之「楊寶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寶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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