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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葉資和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愿
上 訴 人 鍾金君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妙
視同上訴人 葉峮甫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孟喬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靜宜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愛味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蓉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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