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948,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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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4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滔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倪貞貞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經原審判命應給付附帶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並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嗣附帶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於本院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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