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柯俊豪
廖裕德
黃兆鴻
蔡萬議
黃金火
柯仁壽
徐陳坤
詹清政
郭慶忠
高建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吳欣陽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郭進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松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銘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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