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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清吉
陳清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李敏雄
李敏寬(兼李敏政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媛(兼李敏政之承受訴訟人)
呂李淑嬌(兼李敏政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瓊
陳雅韻
蔡傳明(即蔡李淑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婷(即蔡李淑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新(即蔡李淑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裕
陳文耿
陳文正
陳文曲
陳清海(兼陳古老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河(兼陳古老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玲(兼陳古老之承受訴訟人)
陳洲松
陳品君
王旨恩
王楷陞
高文達(即高李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文隆(即高李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麗芳(即高李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麗真(即高李淑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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