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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莊明勳
被上訴人 林品妍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追加被告 神農木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妍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代表人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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