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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e,Li-Che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仕興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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