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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35號
再 審原告 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瑤姍
王惠芬
兼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王笙灃
劉仲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6萬7,621元(見本院卷第25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1萬5,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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