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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高美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財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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