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蔡保全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錦龍
被 上訴 人 侯文石
羅元增
周金土
邱金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芫煜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夜點費」欄關於「舊制結清前3個月45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舊制結清前3個月49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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