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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三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英
被 上訴人 張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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