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勞抗,17,2023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淑芬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