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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間
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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